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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终身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5-08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     阅读数:25672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翔安区终身教育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14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终身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我区终身教育,鼓励终身学习,全面提高公民素质,推进学习型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翔安区行政区域内除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之外的各级各类有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翔安区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区终身教育和学习型城区建设。区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负责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区教育局是本区终身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委老干局、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交通局、区农林水利局、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区卫生局、区计生局等有关行政部门及各镇(街、场)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终身教育工作。

  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科协、区老年人大学等其他组织协助开展终身教育促进工作。

  第四条  区政府将终身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教育经费预算,保证终身教育经费逐步增长;各镇(街、场)和有关部门为开展终身教育安排相应经费;鼓励社会力量捐助或者兴办终身教育事业。终身教育经费主要用于终身教育公共服务。

  第五条  区政府每年9月28日开展终身教育日宣传和表彰等活动。对开展终身教育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区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要牵头完善区社区学院、镇(街、场)社区学校、村(居)委会社区教学点三级社区教育学校建设。

  区教育局、各镇(街、场)应当对三级社区教育学校的场地、人员、经费给予保障和支持。三级社区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面向社区居民的技能培训和文化教育活动。区社区学院负责社区学校、社区教学点的业务指导。完善“专职人员为骨干、兼职人员为主体、广大志愿者为基础”的社区教育队伍。

  第七条  用人单位、社区、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应当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开展有益于终身教育的活动。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在师资、设施、场所等方面为终身教育提供便利。

  第八条  鼓励公民参加各类终身教育和学习活动。鼓励专家、学者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人员志愿为终身教育服务。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终身教育的宣传,为终身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十条 机关单位应当保障国家公务员依法享有的参加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权利。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事业、企业单位应当支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能、创造能力和管理水平。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组织职工参加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应当支持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现代管理培训。

  第十二条 各镇(街)、区直各部门应当加强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失地(海)农(渔)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制定减免培训费等优惠政策,鼓励上述人员参加培训,掌握就业基本知识和职业技能。

  第十三条 各镇(街)、区直各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区职业与成人、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等,开展适合当地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教育培训活动,为农民参加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提供相应的扶持措施。

  第十四条 各镇(街)、区直各部门、各社区应当逐步完善社区教育机构和设施,根据各自条件开展适合社区居民需要的教育活动,活跃社区文化,倡导健康文明和谐的生活方式。

  第十五条 区政府结合翔安实际为完善老年教育设施和场所等制定优惠政策、提供必要条件。区直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老年教育工作,促进老年教育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镇街和社区创建各种类型的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组织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学习活动,并形成制度。广泛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单位、学习型镇街、学习型企业、学习型家庭、学习型社区、学习型个人等组织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进一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为形成“人人讲学习、时时能学习、处处可学习”的学习型城区奠定基础。

  第十七条  推进学校教育资源向社区开放工作。辖区各中小学应当发挥师资、科研、课程开发、场地、教学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为开展终身教育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科技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会公益性场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自身条件,向公民优惠提供学习场所或者设施。在终身教育活动日,政府设立的上述场所和设施应当免费向公民开放。

  第十九条  实施终身教育的培训机构应当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落实招生的各项承诺,不得发布虚假招生广告信息,不得违规收取培训费用。

  第二十条  实施终身教育的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成绩合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结业证书、农民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所发放的证书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公共信息网络,并允许单位和个人免费查询。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需要提交的各类证书予以查验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限期5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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